“预约式”涉企指导服务“一件事”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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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示时间:2024-12-27

一、服务入口 

(一)网上申请 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城市频道—企业综合服务 平台。

(二)现场申请 各市、县(市、区)企业综合服务中心法治服务专区。

二、服务内容

依照企业自愿申请,统筹监管、执法等资源力量,采取审慎、包 容、非强制性措施,为企业提供综合性、预防性、精准性的跨部门联 合指导服务,帮扶企业排查防范、识别纠正违法风险隐患,降低企 业守法诚信经营成本。 

三、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预约式”涉企指导服务。 适用对象:本辖区市场主体。 

四、服务事项

 服务事项及内容 “预约式” 涉企指导服务 “一件事” 示例:餐饮行业指导服务(如食品原料储存指导、 油污处理现场指导、燃气设施使用安全指导、消防 责任部门 安全现场指导等) … 市场监管、住房 建设、 消防救援  

五、服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见》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 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 (2023—2025 年)〉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质效助力 打造营商环境最优省的指导意见》等。 

六、受理机构

各市、县(市、区)企业综合服务中心,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七、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八、申请条件

注册登记地址或实际经营地在本辖区的企业。 

九、禁止性要求 

有以下情形之一,不予受理:(一)涉嫌违法违规需要进行立案调查的; (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三)即将或正在实施行政检查的; (四)正被行政执法机关立案调查或线索核查的; (五)危险性高、专业性强的特定对象和特定事项; (六)不适用“预约式”涉企指导服务的其他情形。 

十、申请材料目录

 《“预约式”涉企指导服务申请表》1份。 

十一、办理流程 

(一)企业预约。企业对照“服务项目”,结合自身实际需求, 向所在地的企业服务中心法治服务专区、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 心等提出申请,或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企业服务 预约专线,提出服务申请。 

(二)申请受理。各市、县(市、区)企业综合服务中心法治服 务专区、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在企业预约后,就预约事项与 企业进行沟通对接,掌握企业真实诉求。对属于申请范围的事项, 予以受理;无法受理的,向企业说明理由。 

(三)服务承诺。各市、县(市、区)企业服务中心法治服务专 区、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受理后,以电子或书面形式通知企 业开展指导服务的具体时间、指导方式和牵头部门、协同部门等, 以及需要企业配合准备的事项。

(四)实施指导。作出服务承诺后,组织服务团队对企业进行上门指导,其中对简单明晰服务事项,经企业同意,可通过网络、电 话、文字等“不见面”“非接触”的方式进行指导服务。在开展服务 前,指导服务的牵头部门需同企业再次确认服务方式和时间。 

(五)指导帮扶。指导服务后,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和安全 风险隐患,向企业提出指导建议和风险提示,由企业自行纠正。对 有需要的企业跟进帮扶。

(六)服务评价。企业对相关部门指导服务行为进行“好差 评”,视情提出改进意见建议,对不良行为进行监督投诉。

(七)回访反馈。对于收到的有效差评和投诉,各市、县(市、 区)负责投诉监督的相关部门及时进行回访核实,并向企业作出 整改反馈。 

十二、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企业可根据实际需求,在15个工作日内撤回服务申请, 变更服务事项、服务时间、服务方式等。

(二)企业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作 出虚假陈述,按照相关部门服务意见建议及时纠改。

十三、办理结果 

提供指导建议、风险提示等。

十四、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或电话告知等。 

十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12345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或当地公布的其他 监督投诉电话。 网上投诉:企业综合服务在线平台。


附件:“预约式”涉企指导服务“一件事”服务指南.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