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之生态环境助企十二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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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示时间:2024-04-10

优化营商环境 ——生态环境助企十二策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鄞州分局宣 

前言 

营商环境是是软实力,更是竞争力。近年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鄞州分局大抓“服务保 障”,推进绿色低碳发展,全力开展助企纾困,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持续用好轻微违法首违 免罚、环境信用修复等举措,为市场主体减负激活力。 

2023 年是我区优化营商环境年,区委区政府扎实推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 程”,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鄞州分局也将切实优化生态环境领域营商环境,深化一线服务“加 法”,持续推进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

 本次《优化营商环境之生态环境助企十二策》围绕生态环境领域十二项重点内容,将与 企业密切相关的七十个环境问题集结成册,以期以服务举措的“有力”汇聚企业发展的“合 力”。

电话:0574-89189571 

地址:鄞州区惠风东路 258 号

 一、总纲 1、问:企业需要办理哪些环保手续? 答: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批准文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排污许可证

二、环评篇 2、问:环评有几种类别? 答:环评分为报告书、报告表和登记表三种类别。 3、问:如何确定环评的类别? 答:具体可以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未在名录内的建设项目不纳入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即环评豁免)。 4、问:有两个及以上项目类别的建设项目,如何确定环评类别? 答:以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5、企业未取得环评批准文件前是否可以开工建设? 答:不可以,环评未经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6、经批准的建设项目,5 年后才开工,原环评文件还有效吗? 答:无效,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7、问: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后应该怎么办? 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 生重大变动的,需要重新报批。 8、问:建设项目“重大变动”发生在什么阶段? 答: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 9、问:建设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后又增加了生产设备或者改变了生产工艺,属于“重大变动” 范畴吗?企业应该怎么办? 答: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如果纳入环评管理的,不属于“重大变动” 范畴,需要重新报批。 10、问常见违法行为有哪些? 答:环评未经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以及发生“重大变动”后未重新报批,处建设项目 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三、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篇 11、问:哪些建设项目需要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以下简称验收)手续? 答:编制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12、什么是建设项目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答: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 产使用。 13、建设项目没有通过验收能投入生产吗? 答: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都不能投入生产。 14、问:建设项目的验收期限是多久? 答:验收期限是指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 止的时间。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 限一般不超过 3 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 期,但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 15、建设项目验收的责任主体是谁?第三方还是企业? 答:企业。 16、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是企业还是第三方的责任? 答:企业和第三方均要被行政处罚。 17、需要调试环境保护设施的企业应当注意什么?什么情况下不能调试? 答:需要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的,建设单位应当确保调试期间污染 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等相关管理规定。环境保护设施未与 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的,建设单位不得对该建设项目环 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 18、常见违法行为有哪些? 答: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处 10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排污许可篇 19、哪些排污单位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 答:排污许可证按照类型分为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具体可以对照《固 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20、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是几年?如何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 答:5 年。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 效期届满 60 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21、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可以排污吗? 答:不可以。 22、问:哪些情形需要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 答:(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二)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 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三)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 排放浓度增加。 23、哪些排污单位要安装自动监测设备? 答:主要涉及重点排污单位和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 24、排污许可证能转让吗? 答:不可以。 25、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和自行监测要求? 答: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 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 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26、问: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和原始监测记录的保存期限是多久? 答: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5 年,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5 年。 27、问:持证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年度,排污单位当年需要提交年度执行报告么? 答:持证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年度,报告周期为当年全年(自然年);不足三个月,纳入下一 年度执行报告。 28、问:企业有没有排污许可证是否能查询? 答:可以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查询。 29、问:常见违法行为有哪些? 答: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废水篇 30、工业废水排放有哪些要求? 答: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含有毒有害水污 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稀释排放。工业集聚区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 集中处理设施,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 正常运行。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 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 31、水污染物中的一类污染物有哪些?有什么要求? 答:一类污染物包含总汞、烷基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苯并(a)芘、 总铍、总银、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 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污水综合排 放标准》GB 8978-1996 表 1 标准要求或者行业标准。 32、问:排放同类污染物的企业能不能共建污染处理设施? 答:可以,排放同类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可以合作共建污染物处理设施, 集中处理各自产生的污染物,或者约定由其中具有相应处理能力的,集中处理污染物。采取 合作共建污染物处理设施处理污染物的,该设施排放污染物的总量不得超过各家企业事业单 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量之和。 33、问:水污染物可以外运处理吗? 答:符合环评批复的可以,但应当对水污染物的运输、储存、处置情况进行全过程管理,防 止环境污染,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告知外运处理的水污染物来源、种类、数量、处 置情况、去向以及时限。 34、问:常见违法行为有哪些? 答:(一)超标超总量排放水污染物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 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处十万 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规设置排污口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 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废气篇 35、问: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企业,需要注意什么? 答: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 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36、问: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需要注意什么? 答: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 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37、问:产生注塑废气的企业需要注意什么? 答:(一)需要设立废气收集系统;(二)收集的废气中非甲烷总烃初始排放速率≥2kg/h 时,应配置 VOCs 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低于 80%,反之,就不需要配置 VOCs 处理设施。 38、问:哪些是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 答:具体可以比对《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 38597-2020,符合 相关要求的即为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 39、问: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的治理要求是什么? 答: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满足相关规定的,设立废气收集系统即可。 40、问:原辅材料 VOCs 含量(质量)比均低于 10%的工序,需要收集和处理吗? 答:无组织排放浓度达标的,均不需要。 41、问: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 需要注意什么? 答: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防治扬尘污染。 42、问:常见违法行为有哪些? 答:(一)超标超总量排放大气污染物或者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处十万 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 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 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 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 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

七、固废篇 43、问:什么是固体废物?主要有哪几类? 答: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 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主要有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 固体废物和医疗废物等。 44、问:哪些是危险废物? 答:(一)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二)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 方法予以认定的。 45、问:什么是固体废物的“三防措施”? 答: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 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 体废物。 46、问:能不能委托他人处置工业固体废物? 答:可以,但是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 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47、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需要填写哪些信息? 答:主要包括周知卡、标志牌和小标签等,具体需对照《危废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 48、问:收集、贮存危险废物有什么要求? 答: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 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49、问:贮存危险废物的期限是多少? 答: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50、问: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怎么样的防护措施? 答:地面硬化,设置雨棚、围堰或围墙,设置废水导排渠道、泄露液体收集装置和危险废物 警告标志等,具体需对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 51、问:转移危险废物需要注意什么? 答:省内转移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跨省 转移的,应当分别取得移出地和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同意,未经批准的,不得转 移。 52、问:可以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 存、利用、处置活动吗? 答:不可以。 53、问:浙江省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吗? 答:有,省内工业固体废物的转移、利用、处置均可在浙江省固体废物监管信息系统完成。 54、问:常见违法行为有哪些? 答:(一)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 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 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二)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固 废法》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提供 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 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八、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篇 55、问:为什么要编制应急预案? 答:为了在应对各类事故、自然灾害时,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或其他 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厂界外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 56、问:哪些企业需要编制应急预案? 答:(一)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 运营企业;(二)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产生、收集、贮存、 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四)尾矿库企业,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 渣库企业;(五)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 57、问:如何编制应急预案? 答:企业是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的责任主体,应根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需要,开展环境应急 预案制定工作,对环境应急预案内容的真实性和可操作性负责。企业可以自行编制环境应急 预案,也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 制的,企业指定有关人员全程参与。 58、问:应急预案在哪里备案? 答:在浙江省环境应急企业外网完成备案。 59、问:应急预案备案后企业应该如何开展后续工作? 答:企业应结合环境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至少每三年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性评估; 对于重点环境风险源企业(备案风险等级较大以上等),企业应该每年开展一次突发环境事 件应急演练,并上传演练资料。 60、问:发生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后,企业事业单位应采取什么措施? 答: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 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污染物进入外环境,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 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61、问:常见违法行为有哪些? 答: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或者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 实记录培训情况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九、环境犯罪和行政拘留篇 62、问:哪几种情形构成污染环境罪? 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6〕29 号)共规定了 18 种情形,常见有: (一)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 (二)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 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 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 (四)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 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 (五)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等。 63、问:哪些情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拘留? 答:常见有: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 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五)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 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七)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 置的; (八)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的; (九)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十)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十、免罚从轻篇 64、问:哪些环境违法行为首次违反可以不予处罚? 答: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专门制定了《宁波市生态环境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试 行)》,共 7 个方面 18 个事项,可以到宁波市人民政府网站搜索。鄞州区人民政府也专门 制定了《关于在涉企行政执法中推行“轻微违法首违不罚”等十项措施的指导意见》涉及生 态环境领域 18 个事项,可以到鄞州区人民政府网站搜索。 65、问:哪些环境违法行为可以从轻处罚? 答: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正在制定《宁波市生态环境系统从轻处罚适用情形(试行)》,并已 取得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和宁波市司法局的支持,后续发文后可以到宁波市人民政府网站搜 索。 66、问:学法积分可以抵扣罚款? 答:可以,纳入环保 e 企管应用的排污单位在完成领码和赋码后,通过线上普法模块学习、 答题获得积分,每获取 200 分积分,可以相应减少法定最高罚款金额的 1%,但不得超过 5%。

十一、环境信用篇 67、问:被列为生态环境失信名单后,是否能提出移出申请,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答: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认定 1 年后,被列入单位认为其环境违法行为已整改到位,环境 和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可以向作出认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移出申请。 作出认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经审核已经整改到位,环境和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的,将严 重失信名单信息进行公示后在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移出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68、问:我单位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后,多久时间可以对上述不良信用指标进行修 复,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答:行政处罚作出三个月后,且需满足:(一)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纠正违 法行为;(二)达到最短公示期限;(三)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 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十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篇 69、问:行政处罚决定是否需要在互联网上公开? 答: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0、问:行政处罚结果信息要在互联网上公示多久? 答: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三年。